

一、減免對象:
按國家計劃招收的我院大中專生,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:
1. 烈士子女,優(yōu)撫家庭子女;
2. 孤、殘學生和偏遠山區(qū)的少數民族學生;
3. 確因經濟困難將要輟學的學生;
4. 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者。
二、減免學費的條件:
1. 學生家庭確有經濟困難,難以支付全部或部分學費。
2. 遵守國家法律和學院有關規(guī)章制度,道德品質良好,無不良表現(本學年內沒受過處分)。
3. 學習刻苦努力,成績合格。品學兼優(yōu)的學生(上一學年獲得院級三好學生、優(yōu)秀團員及以上獎勵)在同等條件下,優(yōu)先考慮。
三、學費減免程序:
1、在校生:每學年5月份,由學生本人提出減免學費申請,所在班級簽署意見,班主任或輔導員同意,經系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調查審核后,填寫減免學費申請表(一式三份),并附上學生家長所在單位和區(qū)、鄉(xiāng)人民政府開據的家庭收入證明,報學生處,學生處應指定專人負責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工作,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核實,最后由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批準,報計財處備案。
2、新生:新生入學報到時原則上不予減免,有特殊經濟困難的學生,經所在系同意、學生處審核、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可以緩期交款,緩期一般不超過半年。
四、學費減免額度:
1. 視困難程度學費減免額度分為三等,分別減免學費1000元、500元、300元,享受人數不突破學生總數的1%、3%、10%。
2. 減免學費的總額一般控制在學費總數的3%,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。
五、學生有下列行為者,不予減免學費:
1. 學年成績有一門不合格者;
2. 當年受紀律處分者;
3. 吸煙、喝酒者;
4. 生活奢華、有浪費行為者。
六、 對于弄虛作假欺騙組織者,除取消減免資格、補足以前減免的所有學費外,還應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的紀律處分。
七、 《學生減免學費申請表》經班主任、系領導簽字后報學生處,學生處在公示一周后,將審核名單造冊,報主管院長批準,交財務處辦理相關手續(xù)。
八、各單位要共同配合做好特困生的思想工作,鼓勵他們努力學習,艱苦樸素,勤儉節(jié)約,積極進取。
九、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開始實施,由學生處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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